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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刊登~借錢給別人時是否須訂立字據才有效?

案 例 林先生在市場經營一家雜貨店,最近因為景氣不佳,資金調度上發生困 難,於是向隔壁經營飲食店的好友陳先生商量,希望能先借用一點現金週轉 一下,並約定二個月後即返還,陳先生二話不說,馬上拿出廿萬元借給林先生,原本冀望林先生主動寫張借據或開支票為憑,詎林先生拿到錢後,一直 沒有動靜,陳先生因為與林先生是商場上的好朋友,又是隔壁鄰居,不好意 思開口,每次碰面總是話到嘴邊又吞了回去,直到借用期限屆滿,陳先生要求林先生返還那筆借用的廿萬元,林先生竟然不認帳,推說當初借用時沒有 立借據,所以雙方金錢借貸關係不成立,拒不返還。 解 析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七十三條定有明文。金錢借貸當然是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的方式,又 區分為要式行為與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者,即法律上規定其方式,凡法律行為,必須依照一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效力的行為,例如:民法第七百六十 條「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即是;而不要式行為則不 拘任何方式,也就是不須履行一定的方式即可成立的行為。法律行為通常以不要式行為為原則。 法律行為的方式,為法律所規定的,稱為法定方式,如前述民法第七百 六十條的規定,法律行為如果不依照法定方式去做,就會變成無效,但是法 律如果另有規定者,則不會發生無效的結果,例如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 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所以房屋如果出租給他人,期限超過一年以上的話 ,若要發生期限的效力,就非要訂立契約不可,未訂立契約者,其租賃雖非無效,但卻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將來要收回房屋,就要受到土地法第一百 條的限制,不得不慎。 案例中林先生向陳先生借錢,即屬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規定之消費借貸 ,該金錢借貸契約民法上並沒有規定必須以書面訂立,因此雖然沒有寫借據 ,並不影響金錢借貸契約的成立,林先生之所以主張借貸關係不成立,主要係認為當初借貸時他沒有寫借據給陳先生,然借貸行為既然是不要式行為, 寫借據僅是為了保全證據而已(作為將來求償的憑證),並不是金錢借貸成 立的要件,所以他們的金錢借貸仍是有效的。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林先生否認借貸的事實,陳先生要提出告訴請求給付借款的話,必須提出其他證據( 如證人)來證明,才能在訴訟上取得勝訴的機會。如果舉不出任何憑證,就

法院公告刊登~錯誤的法律觀念 (二)

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十七則 錯誤觀念:親人不能作證。 正確觀念:如親人願出庭作證依法可當證人,只是證據力法院可能會認較薄弱。又在法定親等內親人依法可拒絕作證。 第十八則 錯誤觀念:孩子是我的,我高興打就打。 正確觀念:不可以虐待兒童或青少年,否則主管機關可以介入。 第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可以作主代子女訂立婚約或結婚。 正確觀念:訂婚或結婚都是身分行為,應該尊重當事人意願,故應由男女雙方本人決定,父母不能作主。 第二十則 錯誤觀念:先生毆打太太是家務事,別人管不著。 正確觀念: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干涉。 第二十一則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第二十二則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第二十三則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第二十四則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則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第二十六則 錯誤觀念:會首倒會就構成犯罪。 正確觀念:倒會除有民事責任外,並不一定成立刑事犯罪。 第二十七則 錯誤觀念:沒有書面,契約就不成立。 正確觀念: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即使只是口頭約定也可成立契約。 第二十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可以隨便找人當證人。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的兩個證人必須確實知道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否則離婚要件不成立,離婚不生效。 第二十九則 錯誤觀念:父母離婚後歸他方監護之子女與另一方即斷絕父母子女關係。 正確觀念:離婚只是夫與妻之配偶關係消滅,至於子女與父母因本於天然血統而發生的關係不會受影響。 第三十則 錯誤觀念:送貨單上「片面」的附註事項可以構成契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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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刊登~錯誤的法律觀念 (一)

法院公告刊登 ~ 錯誤的法律觀念 ( 一 ) 作者:王麗能律師 第一則 錯誤觀念: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正確觀念:「簽名」有效,用「印章」代簽名也有效。 第二則 錯誤觀念: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正確觀念:公司欠錢只能找公司要,不能向個人要。 第三則 錯誤觀念:刑事案件可以和解銷案。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只有「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和解可以「撤回告訴」結案;至於大部分的犯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民事和解後,院檢方仍需依法處理刑案。 第四則 錯誤觀念: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正確觀念:原則上父債子不用還,夫債妻不用還。 第五則 錯誤觀念:債務人交給您所有權狀,您就能享有抵押權。 正確觀念:抵押權必須到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登記,而且登記完成後才能取得抵押權。 第六則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 第七則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第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第九則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第十則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 第十一則 錯誤觀念:離婚後,子女均歸父親監護。 正確觀念:離婚後,子女不一定歸父監護也不一定歸母監護,甚至可交由適當的第三人監護。 第十二則 錯誤觀念:只要拿到勝訴判決書,官司就贏了。 正確觀念:案件必須等「確定」勝訴才算勝訴。第一審或第二審勝訴,官司不一定會贏到底。 第十三則 錯誤觀念:民事案件取得勝訴且確定的判決後,法院會主動幫您執行。 正確觀念:民事案件確定打贏官司時只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如果對方不主動履行,必須另外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否則法院不會主動幫您實現債權。 第十四則 錯誤觀念:要有三張以上驗傷單才能判准離婚。 正確觀念:以不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