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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之公告

1. 按本部 69 年 10 月 8 日台內戶字第 47624 號函釋「日據時代死胎未命名即死亡,應免辦理死亡登記,無須據以公告」,係就「為申請親屬系統證明,部分子女於日據時代死胎未命名即死亡,佔空稱謂而於系統表載明「死胎」字樣,可否據以公告,徵求異議」而言,本案祭祀公業派下員系統中,日據時期(光復前)之死胎佔空稱謂,為明瞭出生關係,並期系統表之周延完整,有於系統表中註明「死胎」字樣之必要。(內政部 79.8.3 台內民字第 822307 號函) 2. 查「權利主體不同,不得辦更名登記」,本部 68 年 5 月 7 日台( 68 )內地字第 14060 號函釋有案,是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所載標的名稱,與土地登記簿記載所有權人名稱不同時,若無法檢具更名前後權利主體相同之證明文件,不得據以辦理土地所有權更名登記。本此,祭祀公業公告及派下全員證明書所載標的名稱,應與土地登記簿記載所有權人名稱一致。(內政部 88.10.26 台內民字第 8882502 號函) 3. 按本部 92 年 12 月 31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20090104 號函規定略以:「祭祀公業申報時已無男系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僅存派下之女子、養子女或贅婿等,該女子、養子女或贅婿等如確有祭祀該公業祖先之事實者,受理機關得准其公告徵求異議,……。」係指該公業已無男系子孫之情形,本案據該公業派下全員系統表所列設立人之一仍有男系子孫,僅設立人(派下員)之一無男系子孫,故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惟本案既經公所延長公告徵求異議為 2 個月,並交申報人於當地通行報紙刊登公告文 6 日,為保障人民權益,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1 條規定於貴府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 30 日,並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核處。(內政部 97.10.21 內授中民字第 0970035756 號函) 4. 按祭祀公業申報案之公告徵求異議,自應以民政機關公告之發文日起算,以計算徵求異議日期,惟如延誤張貼或登刊報紙公告,為使公告周知以徵求異議,俾順利清理祭祀公業土地之目的,其公告徵求異議期間之計算,得以實際張貼或登刊報紙公告日起算。(內政部 90.9.12 台內中民字第 9007113 號函) 5. 臺灣省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辦法與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過渡時期之更替,前開辦法第 8 條規定公告徵求異議為 1 個月,前開要點第

股票掛失補發處理

股票遺失,被盜或毀損時,股東或合法持有人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股東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掛失手續: 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應出具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影本一份,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法人應出具申請函。 1第一手股票或已過戶掛失 1. 警察局報案證明(載明掛失股票名稱、股票號碼、持有人、股數 等)。 2. 原留印鑑。 3. 股票掛失申請書(由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提供)。 4. 身分證影本一份。 5. 委託他人辦理: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蓋留存公司之簽名式或印鑑。 二、向發行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股東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申請股票掛失後,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持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所發之掛失函向該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聲請狀原稿)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各一份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逾期未辦理者,依據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得註銷掛失之申請。 三、將法院之『公示催告民事裁定』全文刊登報紙: 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法院將郵寄裁定書予股東,股東依其裁定書內容刊登報紙,一份報紙股東自行留存,一份報紙連同裁定書影本送交公司或股務代理部,兩份報紙請整版留存,勿逕行剪下。 四、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自登報日起 6 個月公示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股東檢附報紙一份、裁定書正本、印章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補發新股票: 俟除權判決裁定後,請檢附除權判決書正本填具『股票掛失補發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聲請補發新股票。 ‧     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須俟公司或股務代理部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方可領取。 ‧     股東若於辦理掛失後又尋獲股票者,應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並加蓋原留印鑑,向公司或股務代理部辦理掛失撤銷;若已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者,除填具『股票掛失撤銷申請書』外,應加附撤銷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即加蓋『法院收狀章』之聲請狀原稿)。 全國 法院公告 刊登【公告王】 竭誠歡迎來電洽詢,會有專人為您解說並服務。 電 話: (02)2367-5881 傳 真: (02)

申請辦理基金會、籌備會公告

申請辦理基金會、籌備會公告 聲請人應向各法院、縣、市政府、內政部辦理程序成立登記,變更登記事項 一、申請須知: ( 相關連結請上內政部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 一 ) 財團法人基金會業務範圍在縣、市者向當地縣 ( 市 ) 政府申請;業務範圍在直轄市者向當地直轄市政府申請業務範固跨越直轄市或縣 ( 市 ) 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向內政部申請 ( 基金須達到標準 ) 。 ( 二 ) 財團法人之設立,其財產總額須達足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為準,目前申請內政部許可設立,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 不合不動產、有價證券 ) ,直轄市、縣、 ( 市〉政府依其標準定之 ( 目前申請台北市、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及各縣 ( 市 ) 政府許可,其設立基金為新臺幣ㄧ千萬元以上 ) 。 二、申請依據 : 民法及內政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三、申請手續 : ( 一 ) 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 二 ) 檢附文件: 申請書乙份。捐助章程四份。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承諾書各四份。捐助財產清冊及其有關之證明文件四份。董事名冊及身分詮彩本四份。董事會會議紀錄四份。法人及董事印鑑四份。願任董事同意書四份。年度業務計畫書四份。年度預算書四份。 捐助人如係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該法人或團體捐助承諾之會議紀錄、該法人或團體主管機關同意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備註:財團法人設有監察人者,應檢附第 5 款、第 7 款及第 8 款文件一式四份。 四、注意事項 ( 一 ) 申請籌組財團法人基金會應由申請人代表、附有關之文件全份向內政部申請並請在申請書內註明申請人代表之聯絡地址及電話號碼。 ( 二 ) 經本部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應檢同本部驗印之文件於許可設立後三十日內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法人登記,法人登記手續辦理完竣後,並請於取得法人登記證書後三十日內,將該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部備查。 聲請人應向各法院、縣、市政府、內政部辦理程序成立登記,變更登記事項後,請將法院基金會、法院籌備會、法院協會、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公告、成立籌備會公告、社團法人協會設立登記等公告全文登載國內全國版新聞紙 1 天。 如何怎麼什麼申請辦理成立籌備會基金會 -- 申請籌組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須知 一、申請須知 ( 相關連結請上內政部財團法人

刊登啟事注意事項

啟事依內容性質區分 : 聲明啟事:是啟事者將本人之事,或與本人有關之人或事公諸於社會之啟事,多與法律行為有關。 徵求啟事:因有所需要而公開徵求之啟示。 徵聘啟事:為徵求啟事的一種,但專指禮聘人員而言。 甄選啟事:亦為徵求啟事的一種,但專指經考試選用人員而言。 招生啟事:教育機構或學校招收新生、轉學生或研習人員。 祝賀啟事:對個人或團體之成就或慶典表示祝賀之啟事。 婚姻啟事:是與婚姻有關之啟事。 壽慶啟事:與壽誕有關之啟事。 鳴謝啟事:受他人恩會或慶賀表達謝意之啟事。 辭行啟事:個人或團體於考察、訪問後,向各界或親友辭行致謝之啟事。 懸賞啟事:啟事者承諾對完成某一行為之人給予報酬之啟事。 遺失啟事:個人或團體遺失有價值之證件、物品或單據等,聲明作廢,以便請求補發或免致法律責任。 尋訪啟事:將失去聯絡之親友,或走失之人或寵物,或遺失之車輛或貴重物品之特徵資料加以描述,希望他人提供線索,協助尋訪之啟事。 警告啟事:對他人不正常之行為提出告誡之啟事,多為採取法律行為前之步驟。 通知啟事:個人或團體對外界宣達事情之啟事。 邀請啟事:邀請相關人員參加集或典禮之啟事。 道歉啟事:為自己不正當或違法行為,向他人表示歉疚悔改之啟事。 開業啟事:公司行號或事業機構將開始營業之消息公諸大眾之啟事。 讓售啟事:表示有財產或物品轉讓出售之啟事。 招租啟事:有房屋或物品提供租賃之啟事。 徵詢啟事:購買產物時,在產權轉移前徵詢有無異議,以免發生法律糾紛之啟事。 推介啟事:為介紹推薦某一個人、某一項活動、某一種產品或某一套書籍所作之啟事。 遷移啟事: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遷移新址公告通知之啟事。 更改啟事:機關團體或公司行號更改地址、電話號碼等而公告週知之啟事。 更正啟事:對已發表文章、啟事中之錯誤,加以更正之啟事。 陳情啟事:為自己(團體)委屈不平之事,向機關首長公開陳情,並公諸社會,請求支持或主持公道之啟事。 辯駁啟事:啟事人對事情真相有所澄清或辯駁之啟事。 募捐啟事:向社會大眾募集捐款之啟事。 喪祭啟事:通知啟事的一種,內容以喪祭之事為主。 啟事的意義: 啟事意謂開陳其事。現今則凡個人或團體對社會大眾或一部分人、或某一個人,以某事作為公開之書面陳述,即為啟事。通常刊載於報紙、刊物,或在電視中撥出,或張貼於街道中,目的在於公佈事實、宣達意見,使人知悉而產生因應行為,或用之以資證

過戶公告、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登記

拒不過戶註銷車輛已出售,可是新車主卻拒不辦理過戶,交通案件歸責新 ( 舊 ) 車主辦理方式 ( 一 ) 辦理拒不過戶案件案件登記為監理站權責,但有關過戶後之交通違規,仍應向監理站辦理申訴: ( 二 ) 新車主拒不過戶,交車後新車主產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原車主可提供雙方買賣契約書及新車主之駕籍資料,則可併違規通知單申請辦理指定駕駛人。 ( 三 ) 如果新車主拒不辦理過戶,請原車主先刊登報紙公告車輛已出售, 7 天後再持登報資料及身分證、印章,於結清車輛違規案件後,至監理站辦理拒不過戶手續。 ( 四 ) 完成拒不過戶程序後,如再出現新交通違規紀錄,請檢附刊登報紙公告及新車主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相關資料併違規通知單辦理申訴 ( 指定使用人 ) 。 汽機車拒不過戶註銷刊登報及注意事項: 1、如有違章、欠稅費請先清理 ( 繳稅費後一個月內請攜帶收據 ) 。 2、刊登報紙一天並將買受人名稱、車別、車號刊登清楚,第八天才可辦理註銷手續。 3、營業車、大自客 ( 貨 ) 車、教練車不得辦理拒不過戶註銷。 4、拒不過戶註銷不得越區辦理。 5、被委託者,請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核對。 6、動保車輛,須先辦理註銷登記。 拒不過戶註銷車輛點交前,交通違規案件歸責新 ( 舊 ) 車主辦理方式 由法院點交函內所點交的公司或銀行提出 ( 一 ) 申請函。 ( 二 ) 法院點交函。 ( 三 ) 監理站函。 ( 四 ) 買賣車輛時所訂契約書。 填妥使用人姓名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或公司及其統一編號,等資料逕寄至監理站即可,監理站將依據其申請將違規案件移轉與車輛當時買受人 ( 既使用人 ) 負擔。 汽車機車拒不過戶辦理註銷應備文件 1. 異動登記書二張。 ( 欲由電腦列印書表者免具 ) 2. 身份證明文件: 個人:國民身分證 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公司行號: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正本 ,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及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 執行業務者: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正本或所屬公會證明、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計程車運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