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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報紙公告項目

1. 法院公示送達、公示催告 2. 法院拍賣公告、 3. 減價特別拍賣公告 4. 支票遺失、證券遺失 5. 法院本票裁定 6. 宣告死亡、限定繼承公告 7. 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事件 8. 簡易庭民事裁定 9. 法院民事判決 10. 遺失廣告 11. 公司股東會議 12. 上市、上櫃相關公告 13. 外勞廣告 14.族繁不及備載 全國 法院公告 刊登【公告王】 竭誠歡迎來電洽詢,會有專人為您解說並服務。 電 話: (02)2367-5881 傳 真: (02)2367-5882 Email : ad@ntk123.com.tw 網址: http://www.ntk123.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 9:30~ 下午 6:00 法院公告: 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民事判決、本票裁定、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強制執行、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祭祀公業、限定繼承;宣告死亡、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公告 ( 國內版或海外版 ) 一般公告: 法人籌備會、公司解散 / 清算、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股權變動公告、股東常會議案公告、董事會公告、公司增資公告、公司減資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 遺失公告: 學生証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身分證遺失、遺失登報作廢;海外版公告。 營業廣告: 尋人啟事、徵婚啟事、道歉啟示;懸賞啟事、遺失啟事、遷移 / 喬遷 / 搬遷啟事、訃聞啟事、謝啟啟事、更正啟示、報頭下廣告。

支票遺失該怎麼處理

如果支票遺失、被盜,該怎麼辦呢?首先要阻止拾到或偷取支票者領取票款,其次要依法定程序辦理,尋求領取票款。處理方法如下: 一、掛失止付: 支票遺失或被盜,已屆票載日,首先應立即向付款之銀行申報遺失(就是掛失),請求勿予付款(就是止付),為爭取時間先以電話向付款銀行掛失,儘速趕到付款銀行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票據遺失申報書」各三份,一份由銀行留存,一份由銀行送交票據交換所(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四十七條),一份交由止付人收執,但已被拒絕往來,縱有票據喪失,因委任關係已終止,毋須為止付之通知。 二、公示催告: (一)止付通知後,止付人得於通知止付後五日內向支票付款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將法院收狀條附於公示催告聲請狀副本送交付款銀行,此為法定之程序,如不依規定辦理或逾五日方為辦理,其原為之止付通知將因之失效,付款銀行將恢復付款。法院為公示催告後,止付人應將該公示催告刊登於報紙(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並將登報送交公示催告法院民事紀錄科,由承辦書記官附卷。 (二)如不為止付直接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法院亦應准予公示催告,惟不為止付通知,付款人不知其情而予付款,票據權利將受影響。 三、聲請除權判決: (一)所謂除權判決是指聲請法院判決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 (二)公示催告自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日起,經六個月以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止付聲請人即得向法院(原為公示催告之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不過必須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三個月內聲請,提前聲請也可以(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五條)。 (三)為避免遺忘聲請在登報後,可以在行事曆上註明「某號支票可聲請除權判決」。 (四)聲請除權判決後,法院通知聲請人到庭,應準時到庭(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九條),如遲誤庭期,可以聲請另行定期,但以一次為限,且須在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規定,聲請除權判決必須在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倘若遲誤了此三個月期間聲請除權判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補救之辦法,是將原公示催告裁定再登報,俟滿六個月之申報期間,再檢附第二次之登報聲請除權判決。 四、聲請手續: 前述手續都完備後,止付通知人,可持法院除權判決書,至支票付款銀行填寫「掛失止付票據金額支付申請書」及「收據」辦理領款。 全國 法院公告 刊登【公告王】 竭誠歡

法律對無資力當事人之保護制度

訴訟救助(民事事件)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除顯無勝訴之望者外,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有下列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公設辯護(刑事案件) 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其他案件認有必要者亦同(當事人亦得聲請),以保障被告權益。 法律扶助 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及平等權,凡無資力者,得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護權益。 壹、法律扶助之範圍 法律扶助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所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惟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實際提供之法律扶助種類,仍須依其所定「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貳、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 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准予扶助: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者。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 三、就同一事件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四、對於基金會之訴訟。 五、於台灣地區外所進行之訴訟。 六、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者。 參、無資力之認定 法律扶助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收入及處分資產低於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所定「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之人。 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事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森活親屬之經濟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法律扶助之種類。 伍、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及其分會之聯絡方式 為便利民眾申請法律扶助,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均開放民眾得親自或以電話、傳真預約方式,預約面談時間。有關基金會及其分會之地址、電話及傳真等資料如

外勞申請、廣告刊登注意事項/方式

外勞申請注意事項: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國內 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蘋果日報 等四家新聞紙之一家 全國版刊登求才廣告三日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始得認定符合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刊登新聞紙一家之法定程序。 外勞廣告刊登方式: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外字第 0960507904 號令,雇主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次日起三日內應刊登求才廣告;其求才廣告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刊登,並刊登三日。雇主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重新辦理求才登記。 資 料來源:就業服務站 全國 法院公告 刊登【公告王】 竭誠歡迎來電洽詢,會有專人為您解說並服務。 電 話: (02)2367-5881 傳 真: (02)2367-5882 Email : ad@ntk123.com.tw 網址: http://www.ntk123.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 9:30~ 下午 6:00 法院公告: 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民事判決、本票裁定、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強制執行、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祭祀公業、限定繼承;宣告死亡、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公告 ( 國內版或海外版 ) 一般公告: 法人籌備會、公司解散 / 清算、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股權變動公告、股東常會議案公告、董事會公告、公司增資公告、公司減資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 遺失公告: 學生証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身分證遺失、遺失登報作廢;海外版公告。 營業廣告: 尋人啟事、徵婚啟事、道歉啟示;懸賞啟事、遺失啟事、遷移 / 喬遷 / 搬遷啟事、訃聞啟事、謝啟啟事、更正啟示、報頭下廣告。

公告、遺失需注意事項

支票證券遺失 :收到裁定書 20 天內刊登,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得重新辦理。 公司解散、清算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須連刊登三天報紙,有限公司刊登一天。 學生證遺失: 請注意需要有學校全名、證號、姓名,才能將此證書作廢申請新證件。 身分證遺失 :不須刊登報紙,但必須前往警局備案,若是不放心仍可刊登報紙,並將報紙留存以備不時之需。 外籍勞工 :須依勞委規定刊登四大報 ( 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 ) 三天。 全國 法院公告 刊登【公告王】 竭誠歡迎來電洽詢,會有專人為您解說並服務。 電 話: (02)2367-5881 傳 真: (02)2367-5882 Email : ad@ntk123.com.tw 網址: http://www.ntk123.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 9:30~ 下午 6:00 法院公告: 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民事判決、本票裁定、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強制執行、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祭祀公業、限定繼承;宣告死亡、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公告 ( 國內版或海外版 ) 一般公告: 法人籌備會、公司解散 / 清算、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股權變動公告、股東常會議案公告、董事會公告、公司增資公告、公司減資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 遺失公告: 學生証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身分證遺失、遺失登報作廢;海外版公告。 營業廣告: 尋人啟事、徵婚啟事、道歉啟示;懸賞啟事、遺失啟事、遷移 / 喬遷 / 搬遷啟事、訃聞啟事、謝啟啟事、更正啟示、報頭下廣告。

法院拍賣作業流程4

十五、拍定人或優先承買人繳納價金 拍賣不動產,拍定後買賣契約即成立。拍定人應於拍賣公告所定交付價金之期限內繳足價金(七日)承受不動產之債權人,其應繳之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者,執行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差額後,發給權利移轉證書;逾期不繳者,再行拍賣。但有未中籤之債權人仍願按原定拍賣條件依法承受者,不在此限。 十六、核發權和移轉證書及函地政機關塗銷登記 拍定人或承受人或優先購買權人,經繳足價金後,法院應於五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書記官於制作權利移轉證書時,並同時發函給: (1) 地政事務所塗銷不動產之查封登記或抵押權、地上權等之登記。 (2) 債務人:令債務人於指定日內,將拍賣之不動產權利書據交於買受人。債務人拒絕交出時, 執行法院得將該書據取交債權人或買受人,並得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或買受人。(強制執行法一0一條)。 (3) 債權人:請債權人速提出實際債權額計算,以利制作分配表。 十七、製作分配表訂出分配期日 法院民事執行處接到稅捐機關查覆土地增值稅後,書記官應於五日內制作分配表,指定分配日期。 強制執行改進事項七(四)(五) (1) 拍賣公告,拍定人繳交價金之期間,宣定為七日,且拍定後,不得因買受人之聲請而准其延期 繳納。除有不能分配之情形外,應於買受人繳交價金後,其依法應扣繳土地增值稅者,應於稅捐機關查復增值稅額後,五日內制作分配表,指定分配期日,迅速分配。業務繁忙之法院得斟酌情形,指定書記官專責制作分配表。 (2) 如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制作分配表之事由時,執行法院應主動將該事由通知各債權人,以釋其疑。 十八、發款 分配日期屆至,如債權人均無異議,即可制作領款通知單,通知債權人領款。 如有部分債權人對分配表異議,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條規定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或就無異議之部分,先行分配,不得全部停止分配。(改進事項(六)(七))分配案款後,對未受償之債權,應發予債權憑證。 十九、執行點交 拍定人(得標人)繳清價款後,法院應七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人接到權利移轉證書後,如果可點交案件,即可向法院申請點交。 民事執行改進事項六:拍賣之不動產,除有不能點交之情形之外;應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依買受人之聲請,迅速點交。 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四十二條(點交不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 訴訟須知                  全國 法院公告 刊登【公告王】 竭誠歡迎來電洽詢,會有專人為您解說並服務。 電 話: (02)2367-5881 傳 真: (02)2367-5882 Email : ad@ntk123.com.t

股票遺失之處理步驟

1、   報案或報備: 確認遺失股票號數及張數,自行書妥報案證明書,向管轄地治安單位 ( 戶籍所屬派出所 ) 報案並取得證明 ( 到分局刑事組拿證明 ) 。 2 、 掛失: 檢具報案證明書、開戶原留印鑑,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向發行公司或 其股務代理機構申請掛失,並取得掛失函。 3 、 未過戶之股票掛失應另檢具股票買進報告書及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 4 、 聲請公示催告:持上述股票掛失函,於收函五日內,在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正、副本各乙份,持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 (1000 元 ) 後,檢附『正本聲請狀、第一二聯繳費單、雙掛號郵資』,送交收發室審核後蓋收狀章退回第二聯繳費收據。 5 、 持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發行公司。 6 、 登報: ( 務必刊全國版 ) 依法院寄來之民事裁定書, (10 天內登報 ) 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股數、號碼等如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民事裁定書。 7 、 民事裁定書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報紙催告權利約六個月(以裁定書內容為準)。 刊登報紙整版留存二份,寄給發行公司 ( 或股務代理 ) 一份,法院一份 。 8 、 聲請除權判決: 催告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自行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不另行通知),逾期則須從新辦理公示催告。 9 、 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除權判決聲請狀乙份,持聲請狀至收費處繳納費用 (1000 元 ) ,檢附『公告報紙乙份、聲請狀、繳費單第一二聯、雙掛號郵資』,送交收發室審核後蓋收狀章退回繳費單第二聯。約聲請後十日內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本人應攜『出庭通知、身份證正本、印鑑』,依出庭通知規定出庭。約出庭後 15 日內,除權判決書送達。 1 0 、 聲請補發股票: 填具股票掛失補發聲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併同除權判決書正本到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聲請補發。 申請掛失之股票,在公示催告期間尚未終了,且取得除權判決之前,其股息、紅利、配股等權利,發行公司將予保留,待法院除權判決後,再行發給。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補發手續時,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加蓋原存留印鑑。 全國 法院公告 刊登【公告王】 竭誠歡迎來電洽詢

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法院登記處聲請人事項 刊登法院公告依登記事件案件經准登記 ( 依民法第 30 條規定已成立為法人 ) ,檢送公告壹件,請刊登日報新聞紙。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該處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日報新聞紙 1 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登記公告未登報,對於第三人不生對抗之效力。 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一份,以便日後備查。 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71 年 12 月 31 日司法院台廳一字第 06557 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 81 年 8 月 7 日司法院院台廳一字第 12378 號函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24 日司法院院臺廳民三字第 0930028686 號函修正發布 一、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 ( 民法第四十六條 ) 二、社團法人登記,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解散登記、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及清算終結登記五種。 (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條 ) 三、社團法人設立登記,由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 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非訟事件法第三十一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 四、社團法人設立登記,應由全體董事 ( 理事 ) 填具聲請書提出聲請,並附具下列之章程及文件: ( 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 ) 聲請書應記載之事項: 1. 設立法人之目的。 2. 法人之名稱。 3. 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4. 董事 ( 理事 ) 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5. 財產之總額。 6. 受設立許可之年、月、日。 7. 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8. 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 ( 理事 ) 者,其姓名。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法 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章程應記載之事項: 9. 設立法人之目的 ( 宗旨 ) 。 10. 法人之名稱。 11. 組織區域。 12. 會址。 13. 任務。 14. 組織。 15. 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16.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17. 會員代表及董事 ( 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