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公示催告

 一、當事人因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及其他得以背書轉讓之證券遺失
     、滅失或被竊,聲請公示催告時,應由喪失證券之權利人為之。如
     為票據,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
     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為股票,應先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
     手續。
   二、然後持付款行庫所書寫蓋妥印鑑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或股票發行
     公司所核發之函件或證明,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或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若本人無法到場,可備妥委任狀
     委託他人前來辦理。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一式二份(如向法院服務處購買
     ,每份新台幣二元),得請求訴訟輔導之人員代為撰寫,如自為撰
     寫者,可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正副本一式貳份。
   四、持聲請狀正本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五、持聲請正本連同綠色繳費單一併送交法院服務處收狀窗口,取得核
     發之收據後,再連同聲請狀副本一併送交付款行庫或發行股票之公
     司備查。
   六、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所記載之「通知止付人」或發行股票公司所
     發證明記載之權利人,應與聲請公示催告者相同。
   七、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
     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
     速請求更正裁定後才登報,如登報後始發覺裁定內容有錯誤或漏寫
     ,亦應即請求更正裁定,並將更正裁定登報。
   八、裁定如無記載錯誤或漏寫,應將裁定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新
     聞報紙(不限版面和報社),如擅自刪減裁定內容登報,則不生效
     力。又如未將裁定登報,則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九、當事人喪失本票聲請公示催告時,除依服務處提供之範例格式填寫
     外,並應載明到期日或無到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訴訟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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