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遺失之處理步驟

1、  報案或報備:
確認遺失股票號數及張數,自行書妥報案證明書,向管轄地治安單位(戶籍所屬派出所)報案並取得證明(到分局刑事組拿證明)

2掛失:
檢具報案證明書、開戶原留印鑑,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向發行公司或 其股務代理機構申請掛失,並取得掛失函。

3未過戶之股票掛失應另檢具股票買進報告書及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

4聲請公示催告:持上述股票掛失函,於收函五日內,在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正、副本各乙份,持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1000)後,檢附『正本聲請狀、第一二聯繳費單、雙掛號郵資』,送交收發室審核後蓋收狀章退回第二聯繳費收據。

5持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發行公司。

6登報:
(務必刊全國版)依法院寄來之民事裁定書,(10天內登報)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股數、號碼等如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民事裁定書。

7民事裁定書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報紙催告權利約六個月(以裁定書內容為準)。 刊登報紙整版留存二份,寄給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一份,法院一份

8聲請除權判決:
催告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自行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不另行通知),逾期則須從新辦理公示催告。

9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除權判決聲請狀乙份,持聲請狀至收費處繳納費用(1000),檢附『公告報紙乙份、聲請狀、繳費單第一二聯、雙掛號郵資』,送交收發室審核後蓋收狀章退回繳費單第二聯。約聲請後十日內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本人應攜『出庭通知、身份證正本、印鑑』,依出庭通知規定出庭。約出庭後15日內,除權判決書送達。

10聲請補發股票:
填具股票掛失補發聲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併同除權判決書正本到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聲請補發。

申請掛失之股票,在公示催告期間尚未終了,且取得除權判決之前,其股息、紅利、配股等權利,發行公司將予保留,待法院除權判決後,再行發給。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補發手續時,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加蓋原存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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