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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告-刊登自由時報

刊登法院公告 - 刊登自由時報全國版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注意公文【附註】有說明,上面會說明刊登 ( 全國版或地方版 ) 。公告刊登要非常注意刊登期限,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就需重新辦理。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務必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正確後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法院該處備查。 報紙全國版均可刊登公告: 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公告、刊登自由時報全國版公告、刊登聯合報全國版公告、刊登蘋果日報全國版公告、刊登工商時報全國版公告、刊登經濟日報全國版公告、刊登民眾日報全國版公告、刊登台灣新生報全國版公告、刊登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 ( 建議刊登 ) 、海外版公告、外勞公告等 ….. 。 以上報紙刊登均是全國版公告,法院均有認定。並會以掛號寄出兩份報紙。 全國 法院公告 刊登【公告王】 竭誠歡迎來電洽詢,會有專人為您解說並服務。 電 話: (02)2367-5881 傳 真: (02)2367-5882 Email : ad@ntk123.com.tw 網址: http://www.ntk123.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 9:30~ 下午 6:00 法院公告: 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民事判決、本票裁定、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強制執行、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祭祀公業、限定繼承;宣告死亡、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公告 ( 國內版或海外版 ) 一般公告: 法人籌備會、公司解散 / 清算、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股權變動公告、股東常會議案公告、董事會公告、公司增資公告、公司減資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 遺失公告: 學生証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身分證遺失、遺失登報作廢;海外版公告。 營業廣告: 尋人啟事、徵婚啟事、道歉啟示;懸賞啟事、遺失啟事、遷移 / 喬遷 / 搬遷啟事、訃聞啟事、謝啟啟事、更正啟示、報頭下廣告。

刊登法院公告-刊登民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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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告全國版-刊登太平洋日報

刊登法院公告全國版 - 刊登太平洋日報刊登公告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注意公文【附註】有說明,上面會說明刊登 ( 全國版或地方版 ) 。公告刊登要非常注意刊登期限,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就需重新辦理。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務必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正確後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法院該處備查。 報紙全國版均可刊登公告: 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公告、刊登自由時報全國版公告、刊登聯合報全國版公告、刊登蘋果日報全國版公告、刊登工商時報全國版公告、刊登經濟日報全國版公告、刊登民眾日報全國版公告、刊登台灣新生報全國版公告、刊登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 ( 建議刊登 ) 、海外版公告、外勞公告等 ….. 。 以上報紙刊登均是全國版公告,法院均有認定。並會以掛號寄出兩份報紙。 全國 法院公告 刊登【公告王】 竭誠歡迎來電洽詢,會有專人為您解說並服務。 電 話: (02)2367-5881 傳 真: (02)2367-5882 Email : ad@ntk123.com.tw 網址: http://www.ntk123.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 9:30~ 下午 6:00 法院公告: 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民事判決、本票裁定、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強制執行、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祭祀公業、限定繼承;宣告死亡、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公告 ( 國內版或海外版 ) 一般公告: 法人籌備會、公司解散 / 清算、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股權變動公告、股東常會議案公告、董事會公告、公司增資公告、公司減資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 遺失公告: 學生証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身分證遺失、遺失登報作廢;海外版公告。 營業廣告: 尋人啟事、徵婚啟事、道歉啟示;懸賞啟事、遺失啟事、遷移 / 喬遷 / 搬遷啟事、訃聞啟事、謝啟啟事、更正啟示、報頭下廣告。

刊登法院公告全國版-刊登中國時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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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告全國版

刊登法院報紙公告:各地法院公告均可刊登全國版法院公告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報紙全國版均可刊登公告: 刊登中國時報全國版公告、刊登自由時報全國版公告、刊登聯合報全國版公告、刊登蘋果日報全國版公告、刊登工商時報全國版公告、刊登經濟日報全國版公告、刊登民眾日報全國版公告、刊登台灣新生報全國版公告、刊登太平洋日報全國版公告 ( 建議刊登 ) 、海外版公告、外勞公告等 ….. 。 以上報紙刊登均是全國版公告,法院均有認定。並會以掛號寄出兩份報紙。 全國 法院公告 刊登【公告王】 竭誠歡迎來電洽詢,會有專人為您解說並服務。 電 話: (02)2367-5881 傳 真: (02)2367-5882 Email : ad@ntk123.com.tw 網址: http://www.ntk123.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 9:30~ 下午 6:00 法院公告: 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民事判決、本票裁定、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強制執行、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祭祀公業、限定繼承;宣告死亡、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公告 ( 國內版或海外版 ) 一般公告: 法人籌備會、公司解散 / 清算、股東臨時會公告、股東股權變動公告、股東常會議案公告、董事會公告、公司增資公告、公司減資公告、祭祀公業、拒不過戶聲明啟事。 遺失公告: 學生証遺失、提單遺失、發票遺失、畢業證書遺失、身分證遺失、遺失登報作廢;海外版公告。

裁決所表示積極催繳交通違規案,維護交通秩序

裁決所表示積極催繳交通違規案,維護交通秩序 ·            發布機關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發布科室 : 積案催收課 ·           發布日期 : 2011-06-15 ·           有關今日臺北市議會吳思瑤議員及梁文傑議員反應交通罰鍰催繳情形一案,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交通違規案件逾越應到案日未繳納罰鍰者,其罰鍰將由公路監理系統自動增加,俟達裁罰基準表之最高額後即依法逕行開立裁決書催繳,並要求違規民眾依限到案繳納,若於裁決後仍未到案繳納罰鍰,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將相關案件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行政執行處辦理強制執行作業。 裁決所表示為加強交通違規案之催繳作業,近年來簡化行政作業程序,以總歸戶方式進行專案催繳交通違規案,即以專案合併受處分人所有車輛及證號之違規案件,運用 e 化科技提昇催繳作業效率,並配合行政執行處追蹤財產所得資料,辦理相關強制執行作業,以落實公權力執行,有效嚇阻民眾惡意欠繳心態,俾讓民眾建立起正確交通知法守法觀念,以促進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故該所再次呼籲市民共同維護交通秩序,切勿心存僥倖,若經舉發交通違規仍請儘速於繳納期限內到案繳交罰鍰,以免受到強制執行處分。 查詢大臺北地區公車到站資訊、即時道路績效及停車格位請多利用 臺北市即時交通資訊網: http://its.taipei.gov.tw/ 手機& PDA 版: http://its.taipei.gov.tw/m 全國 法院公告 刊登【公告王】 竭誠歡迎來電洽詢,會有專人為您解說並服務。 電 話: (02)2367-5881 傳 真: (02)2367-5882 Email : ad@ntk123.com.tw 網址: http://www.ntk123.com.tw/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 9:30~ 下午 6:00 法院公告: 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民事判決、本票裁定、法人設立登記、法人變更登記、強制執行、拍賣公告、法院法拍屋公告、減價特別拍賣;祭祀公業、限定繼承;宣告死亡、失蹤人口、提存所公告、夫妻分別財產制離婚公告 ( 國內版或海外版 ) 一般公告: 法人籌備會、公

護照一經報失,須重新申請新護照

為提升護照安全、符合國際社會標準,自本年 5 月 22 日起,國人護照一經報失,須重新申請新護照,不得於尋獲後撤案再行使用。 為提升護照安全管理機制,符合國際社會護照遺失 24 小時內須通報的標準,並防止不肖人士冒用已報失之護照進行偷渡等不法行為,外交部經奉行政院核定,已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39 條,刪除護照遺失於 48 小時內尋獲,可再向原申報機關申請撤回的規定,並從本年 5 月 22 日起正式實施。 自本年 5 月 22 日起,國人無論在國內或國外,一旦向國內警方或駐外館處報失護照,外交部均將立即註銷該護照,並同時將護照遺失之資料通報國內外機場港口。無論護照是否立即尋獲,依新規定都必須重新申請新護照,不得對報失護照申請撤案。因此國人在護照報失前,請務必確認護照已遺失無法尋獲,再行報案。 外交部呼籲國人妥善保管護照,尤其在車站、機場、地鐵及觀光景點特別需要提高警覺,提防護照遭竊或被搶。民眾如在國內遺失護照,應向遺失地或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警察分局申報;如在國外,應向當地警察機關申報遺失,並與我國駐當地館處聯繫。外交部駐外館處聯絡方式及護照遺失補發程序,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詢。 電話:( 02 ) 2343-2888 ;或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 http://www.boca.gov.tw )查閱。 新聞參考資料第 032 號 2011/05/20 ( 法人登記公告刊登公告法院公告報紙刊登催示公告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刊登全國版遺失公告遺產繼承公告股票遺失拍賣過戶籌備會清算夫妻分開制祭祀公告 ) 【公告王】全國報紙公告刊登 如有相關問題,竭誠歡迎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 電 話: (02)2367-5881 傳 真: (02)2367-5882 Email : ad@ntk123.com.tw 網址: http://www.ntk123.com.tw/home/index.htm ★營業時間:週一~週五,早上 9:30~ 下午 5:00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55、78條(修訂)

中華民國一00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0000九七六二一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八條條文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       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         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 駛執照三個月。 第五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

祭祀公業之變動、補漏列

1. 祭祀公業派下員變動時為避免管理人拒不申辦派下員繼承變動,致影響派下員之權益,故規定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申辦。如係由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受理機關自應依規定審核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至於應檢附之文件,應以「正本」為之,惟管理人拒不提供派下全員證明書時,受理機關應參照原核發證明之存檔資料做為審查之依據。(內政部 96.8.22 內授中民字第 0960034869 號函) 2.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除名,如該公業規約有規定應依其規定,且為保障派下員之權益,受理機關經審核無誤後,並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8 條規定辦理派下員變動公告。(內政部 97.10.16 內授中民字第 0970035584 號函) 3. 為利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0 條規定處理其土地或建物,可依照貴府所擬意見請該公業申報人依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即「祭祀公業○○○」、「祭祀公業○○○」)分別繕造各項變動所需表件,而以○○○○○○公所核備之 78 年 2 月 16 日七八○○○○字第 0000 號函為審核基礎,由該公業敘明緣由分別以「祭祀公業○○○」、「祭祀公業○○○」二案各自製作申請書申辦二公業之繼承變動。至於原以祭祀公業○○○、○○○並列之規約,自得依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及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分別變更其規約。(內政部 97.10.17 內授中民字第 0970732903 號函) 4. 祭祀公業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如管理人未選任前、或因故管理人無法執行其職務時,該公業向民政機關申辦派下員變動或其他案件,除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外,本部同意照貴局所擬意見得類推適用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由派下現員過半數推舉派下現員一人代表該公業申辦之。(內政部 97.10.6 內授中民字第 0970732852 號函) 5.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