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一經報失,須重新申請新護照
為提升護照安全、符合國際社會標準,自本年5月22日起,國人護照一經報失,須重新申請新護照,不得於尋獲後撤案再行使用。
為提升護照安全管理機制,符合國際社會護照遺失24小時內須通報的標準,並防止不肖人士冒用已報失之護照進行偷渡等不法行為,外交部經奉行政院核定,已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刪除護照遺失於48小時內尋獲,可再向原申報機關申請撤回的規定,並從本年5月22日起正式實施。
自本年5月22日起,國人無論在國內或國外,一旦向國內警方或駐外館處報失護照,外交部均將立即註銷該護照,並同時將護照遺失之資料通報國內外機場港口。無論護照是否立即尋獲,依新規定都必須重新申請新護照,不得對報失護照申請撤案。因此國人在護照報失前,請務必確認護照已遺失無法尋獲,再行報案。
外交部呼籲國人妥善保管護照,尤其在車站、機場、地鐵及觀光景點特別需要提高警覺,提防護照遭竊或被搶。民眾如在國內遺失護照,應向遺失地或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警察分局申報;如在國外,應向當地警察機關申報遺失,並與我國駐當地館處聯繫。外交部駐外館處聯絡方式及護照遺失補發程序,可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詢。
電話:(02)2343-2888;或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www.boca.gov.tw)查閱。
新聞參考資料第032號 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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