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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辦理流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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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限定繼承(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限定繼承就是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的所有權利義務,但在償還債務時,「至多」也只以遺產來償還,不用以繼承人自己財產來償還。此制度可以適度的保護到繼承人的權利,同時也可以兼顧債權人的債權。 限定繼承需要辦理嗎?為什麼要陳報遺產清冊? 原則上只要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會依法進行限定繼承,不需要額外進行辦理。 但是家屬需要在「時限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讓繼承人明確知道被繼承人有沒有債務?或是有多少債務?以利還債。同時法院也才能公告債主還有受遺贈人,讓債主及受遺贈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報清楚被繼承人的債務狀況或有受遺贈之事,並跟繼承人取回錢。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內容有無錯誤,如有錯誤請趕緊打給承辦書記官更正,以免您的權益受損。 若內容正確無誤,普遍來說,法院會張貼公告於法院網站。 如有必要的話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請依照收到的法院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選擇自己想要刊登的報紙,聯絡報社。 經常刊登的報紙 最常刊的報紙以【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都會時報】為主。若選擇其他知名報紙也是可以的,因為價錢不同但其實法律效益是相同的。其資料需要刊登在報紙上乙日。 通常報社會郵寄刊登的報紙回來,待拿到刊登報紙後請再陳報給法院。 務必把報紙寄回法院 因為公告種類繁多,在登報後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並將報紙註明承辦股別及案號寄回法院。 時間限制需注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白話文來說,刊登公告內容是有時間限制的,請一定要特別注意!若是未照指示而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此裁定就會被取消。所以要相當注意,延遲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得要重新辦理。 #海外拋棄繼承#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限定繼承

海外版國外版公告報紙刊登(航空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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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海外版公告、國外航空版廣告: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先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 收到法院海外版、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示催告、拍賣公告等法院公告,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各式法院公告種類繁多,請務必將所收到公告依規定刊登指定的版面 [全國版或海外版]。並將報紙ㄧ大張,註明股別及案號寄回或親送法院。 刊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請務必特別注意,切勿錯過刊登送件時間,否則案件又需要重新辦理。 如為公示催告,未依規定刊載報紙,則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 ​刊登國外公示送達公告需先準備甚麼? 法院公示送達、民事裁定公告、法院判決請將全文或翻譯後,包括主旨、依據、公告事項全文刊登在國外看得到的報紙,並將報紙送院。如需翻譯為外文,請翻譯社翻譯公文後再豋報。 刊登海外版、國外航空版那種報紙最便宜? 法院公告國外航空版公告以太平洋日報最便宜。次為台北時報;聯合報價格最高。一般刊登建議以前者為主,除非有特殊需求需指定報紙刊登,以節省廣告預算。 刊登離婚國外公示送達主要事件為何? 海外版公告(國際航空版)法院公告以離婚事件及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公示送達公告為主。 如何刊登國外版法院公告報紙,刊登國外版公告,海外版公告,離婚事件及履行同居義務之民事裁定公告/公示送達公告

如何辦理公司清算公告及登報費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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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 刊登清算公告 | 0800-666-369 刊登範本如下:(必需有地址) ****公司清算人公告:本公司業經股東決議解散,並由***擔任清算人,自民國**年**月**日起就任,凡本公司債權人請自登報次日起一個月內攜同憑證至本公司(公司地址:**********)申報債權,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範圍之內,特此公告。****公司,清算人:*** 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股東同意解散: 無限公司、有限公司:應經全體股東同意。 兩合公司:經無限責任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為解散之決議(另參照公司法第316條)。 股東經變動不足公司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 經法院裁判解散。 公司清算事件: 聲報清算人: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向法院(民事庭)聲報。 費用: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應檢附文件: 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之公函。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卡或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股東名冊(請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 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紀錄。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請載明清算人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就任日期)。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清算人就任後,3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份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聲報清算完結: 清算期限: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聲報人:應由清算人於清算完結,相關表冊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 費用:免徵。 應檢附文件: 聲報狀(請以一般司法狀紙撰寫)。 清算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收支表須詳列清算期間內之各項收入與支出,支出部分應將清償債權人之債務,繳納積欠稅捐等項目一一列明。如已繳納積欠之稅捐,並應提出納稅之證明文件) 監察人(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前述表冊之證明文件。 前述表冊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 依所得稅法第75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4條辦理之清算所得...

共有土地公告 刊登 | 02-2367-5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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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刊登共有土地公告 | 0800-666-369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以下簡稱本法條)第一項規定,部分共有人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 二、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三、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他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 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 四、依本法條第一項設定之地上權或典權,應於土地登記簿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地上權或典權係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設定」。 前項註記,於辦理地上權讓與或典權轉典時,應予轉載。 五、共有土地或建物為公私共有者,有本法條之適用。 私有部分共有人就公私共有土地或建物全部為處分時,如已符合本法條各項規定,其申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予受理。但公有部分為直轄市或縣(市)有時,其管理機關於接獲部分共有人之通知後,以其處分係依據法律之規定,應即報請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備查。 六、共有土地或建物標示之分割、合併、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有本法條之適用。 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共有土地或建物,依本法條規定申請合併,應由各宗土地或建物之共有人分別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七、本法條第一項所稱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指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指應有部分逾三分之二者,共有人數可以不計。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但共有人死亡者,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 前項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於公同共有土地或建物者,指共有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合計均過半數。但潛在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共有人數不予計算。各共有人之潛在應有部分,依其成立公同關係之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定之;未有規定者,其比例視為不明,推定為均等。 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併存之土地或建物,部分公同共有人已符合本法條第一項規定,且另有分別共有之共有人同意者,於計算共有人數及其應有部分時,該公同共有部分,以同意之人數及其潛在應有部分併入計算。同意之分...

籌備會公告 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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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本】XXXX協會籌備會公告 XX年XX月XX日XX年OOO籌字第0000000號 主旨:本會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北市社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籌組,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以提倡道教文化推廣、社會和協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98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地址:台北市OO區OO街OO段OO號OO樓。電話:02-00000000。聯絡人:OOO 五、入會申請書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 主任委員OOO 刊登招募會員公告、刊登籌備會公告範本、刊登招募會員公告範本、招募會員公告刊登、登報招募會員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