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刊登祭祀公告 | 0800-666-369


請將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連同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文mail估價!

請以公所發的公告文穩準,以下僅說明刊登哪一張公文

○○市公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徵求異議。

依據:依據祭祀公業條例暨申報人○○○○君○○年○○月○○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二、本案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等資料,業連續刊登於本地通行報紙3日,並張貼公告文於○○縣政府及○○市公所網站。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將依規定發給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

三、公告期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計30日)。

四、本公告同時於以下各處張貼並陳列旨揭文件:

(一)祭祀公業○○○○土地所在地之○○市○○里辦公處。

(二)本所公告欄。

五、行政機關受理申報祭祀公業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係依祭祀公業條例規定辦理,倘利害關係人就公告事項有所異議請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規定循異議程序辦理。

市長○○

○○鎮公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及有關證件等徵求異議。

依據:

一、 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 祭祀公業○○申請人○○先生○○年○○月○○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 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一)申報人:○○○○。

(二)住址:○○縣○○鎮○○村○○號。

(三)奉祀所在地:○○縣○○鎮○○村○○號。

二、申請人系經現在所列已知派下員過半數以上之推舉為申請人並具結推舉書為據。

三、公告項目:

(一)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

(二)有關其他證件:沿革。

(三)上列文件均分別張貼於○○縣○○鎮公所及本鎮○○里辦公處公告欄暨本祭祀公業奉祀所在地門首。

四、公告期間:一個月(自刊登新聞公告之日起三十日),於公告之日起將公告文副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不動產清冊等資料連續刊登於當地通行報紙三日(並於○○縣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五、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遺漏、不實或有其他異議時,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

六、公告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人收受申報人之申復書之次日起30日內未向公所提出法院受理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訴訟之證明者,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問題發生,應由申報人負全部責任,本所概不負責。

○○鄉公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

發文字號:○○鄉○○字第○○號

主旨:公告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1條。

二、申請人○○○○君○○年○○月○○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申請人:○○○○君、住址:○○市○○區○○村○○鄰○○號)。

二、茲將祭祀公業○○○○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陳列於本所及本鄉○○村辦公處公告欄,並於○○縣政府及本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三、利害關係人對於是項公告資料,如認有錯誤或遺漏,應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所提出異議,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則由本所發給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嗣後如有任何枝節發生,本所概不負責。

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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